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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这是我们国家自刑事诉讼法制定以来所做的第三次修改。新刑诉法把第15条置换为认罪认罚的基本原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这是基本原则,接着认罪认罚制度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强制措施等很多方面都有涉及。

这种制度改变了传统的刑事诉讼控辩双方严重的对抗格局,使得这种对抗不断弱化。自愿真实的供述,保护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同时大大节省了诉讼的时间,也提升了诉讼的效率。

  如何理解认罪认罚从宽呢?关于“认罪”,修正案对此的表述非常清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一个是供,一个是认。供是供出犯罪事实,认是承认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就是“认罚”,这个处罚就是指刑事处罚。在这个问题上,不能把犯罪嫌疑人退贿退赃作为认罚的情节考虑。因为退贿退赃是属于认罪态度的表现,不是认刑法惩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罪从侦查阶段就开始了。过去公安机关的坦白从宽往往是让犯罪嫌疑人坦白,但没后续工作。所以,老百姓讲“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新刑诉法针对这个问题,特别强调“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然后下面一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这是关于警察职责的规定,不能认完罪就结束了,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这样就最大限度地保障了认罪认罚带来的权利。

  认罪认罚在刑事诉讼法中带来的最深刻的变化是关于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职权。可以看到,在审查起诉这个环节,由检察人员主持完成认罪认罚,在辩护人或者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就是双方商定后,对认罪以后的情况,对案件、对事实、对罪名、对量刑的认可和承诺,由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交量刑建议书。这样,认罪认罚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就完成了。

  关于“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的规定,这是有意义的,因为这样就有了特殊例外的情形。比如,发现以下情形要除外,被告人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被发现违背意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还有起诉罪名与审理认定的不一致,等等。还有一种情况,在审查起诉环节,犯罪嫌疑人和辩护人迫于检察院检察人员的压力同意量刑的建议,但到了开庭时,他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这时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或者调整后被告人和辩护人仍然不满意,法院要进行法庭判决。

对于“从宽”如何理解?现在对其基本的法律解释还没出台,但基本的意思是明确的,“从宽”只包含从轻处罚,不包括减刑处罚,不能突破量刑底线,在量刑幅度以下来判处刑罚。因为认罪认罚从宽,就是到案以后,对于案件事实和刑罚处罚的认罪服罪的态度。所以只能是“从宽”、从轻。自首是如实交代并接受处罚,是从轻、减轻、免除处罚。认罪认罚不能与自首一样从轻、减轻、免除处罚。实践中,大多这样处理,即,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期间认罪认罚,将来对其量刑,就在其量刑幅度内从宽30%;凡是在审查起诉期间认罪认罚,就在其量刑幅度范围内从宽20%;到了法院审判阶段才认罪认罚,就在其量刑幅度内从宽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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