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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针对侦控机关对其涉嫌犯罪的怀疑、指控及所采取相关强制措施或其他强制性措施,依法进行的反驳、申辩、解释、要求解除、纠正等一系列行为的总和。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被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怀疑涉嫌犯罪或指控实施犯罪的人,他们对于自己是否涉嫌、实施了犯罪以及如何实施犯罪最为清楚,因此,就针对案件事实和有关证据方面进行辩护而言,由他们自行辩护具有有利的条件。同时,在刑事诉讼中任何公民一旦被确定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份,就时时刻刻成为被侦查、被指控的对象,随时处于侦查措施、强制措施的监控之下。在此过程中,他对于自己人身权利和其他权利是否受到非法侵犯了解和感受最直接,因而也最能及时进行自行辩护,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自行辩护可以贯穿于刑事辩护的全过程,包括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

但是,自行辩护在充分有效地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方面有很大的局限性。首先,一般而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熟悉、不精通法律,不具有诉讼经验,不掌握诉讼技巧。其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通常都被采取某种强制措施,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甚至剥夺,无法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工作。最后,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案件有着密切的关系,特别是与诉讼结果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从而使他们自身在诉讼中对案件事实的陈述、申辩往往得不到办案人品的信任,进而可能导致他们的自行辩护往往不受重视、不被采信。

二、委托专业律师辩护

由于辩护律师身份、立场都是独立的,并且优秀的刑辩律师精通法律知识,富有诉讼经验,熟悉辩护技巧,因而有着明显的优势。委托辩护产生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委托的发生一般有两种情形:其一,公诉案件自犯罪嫌疑人被侦査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但是,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被告人则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为了采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知悉并及时委托辩护人,《刑事诉讼法》第33条要求“侦查机关在第一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其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其二,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为了保障其知悉并行使该项诉讼权利,人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3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律师刑事辩护业务范围

刑事辩护一般分为三个阶段,即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一审、二审)阶段,在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律师的工作内容是不尽相同的。

l  侦查阶段的律师服务:

1、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2、会见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3、代犯罪嫌疑人提出申诉、控告;

4、为犯罪嫌疑人提出取保候审。

l  审查起诉阶段的律师服务:

1、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相关情况;

2、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3、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要求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

4、申请人民检察院向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证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调查和收集案件有关材料;

5、提出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书面辩护意见;

l  刑事审判阶段的律师服务:

1、到人民法院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

2、会见在押被告人;

3、依法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4、出庭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提交书面辩护意见。

5、听取被告人对判决结果的意见,并给予法律帮助。

l  刑事辩护律师的调查与取证

刑事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刑事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十三条 辩护律师申请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准许,并签发准许调查书。

第四十四条 辩护律师向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因证人、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同意,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同意。

第四十五条 辩护律师直接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人民法院认为辩护律师不宜或者不能向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并确有必要的,应当同意。

人民法院根据辩护律师的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时,申请人可以在场。

人民法院根据辩护律师的申请收集、调取的证据,应当及时复制移送申请人。

第四十六条 辩护律师根据本解释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提出的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申请的理由,列出需要调查问题的提纲。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刑事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对于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调查取证的,应当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不应当向律师签发准许调查决定书,让律师收集、调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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