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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又称生命刑或极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惩罚犯罪的一种最严厉的刑罚,具有不可挽救的特点。我国在死刑存废问题上坚持不废除死刑,但要从严控制死刑的适用以及坚持少杀慎杀、防止错杀的政策。这一政策在实践中的体现是我国不仅在实体法的立法上减少死刑罪名,从司法上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而且在程序上也对死刑的适用进行严格控制死刑复核程序就是为此而设。 死刑复核程序,是指人民法院经一、二审程序已经判处死刑的案件并不能生效执行,还报请对死刑有核准权的人民法院进一步审查以最终决定已作出的死刑判决正确与否及死刑判决是否执行的一种特别程序。由于该程序是在经历了一二审程序后仍然不能终审且是专门针对死刑案件才启动的特别程序,因而,它也是一种特别救济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既包括对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核准程序,也包括对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案件的核准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死刑复核程序与其他审判程序相比,具有以下特点第一,适用对象单一。死刑复核程序审理的对象仅是按照普通审判程序已审结的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案件,包括:第一审判处被告人死刑,过了上诉、抗诉期限,被告人没有上诉,人民检察也没有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案件;依审判监督程序审结的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案件。 第二,死刑复核权由特定的法院行使。只有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才能对死刑(缓)案件行使核准权。 第三,死刑复核程序由法院主动报请引起。死刑复核程序的启动,既不像一审程序那样非经起诉不得进行审判,也不像二审程序那样只有通过上诉或抗诉才能引起,抑或像审判监督程序那样必须经有权提起再审的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起死刑复核程序是人民法院逐级上报复核,无须附加任何条件。 第四,死刑复核程序有特定的任务。表现在有核准权的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复核的死刑判决或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是否正确进行全面审查然后根据复核结论,依法核准正确的死刑判决或裁定,变更、纠正错误的或不当的死刑判决或裁定,并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书,以保证准确地适用死刑。 第五,死刑复核程序是死刑案件的终审程序。死刑案件除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处的死刑死缓案件以及高级人民法院判处的死缓案件外,经过两级人民法院的普通程序审理后,并不效,还必须经过有核准权的人民法院复核后,才能生效。因此,对死刑案件来说,死刑复核程是其必经的终审程序。 律师在死刑复核程序中的作用 死刑复核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会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被告人的近亲属委托专业的刑事律师后,刑事律师带着被告人近亲属的授权,可以到最高人民法院调取查阅案卷材料,到看守所会见被告人,与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沟通了解案件情况,提出不应当核准死刑的辩护意见,律师通过阅卷,可以提出三个方面的意见,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1、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 3、原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针对某一个大的方面,辩护律师可以根据阅卷和会见被告人,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具体的观点,要有理有据。 一旦律师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被最高人民法院采纳,被告人将不会被执行死刑。 律师在死缓案件中的作用 死缓案件的核准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刑事律师接受被告人的近亲属委托后,到高级人民法院查阅案卷,到看守所会见被告人,与法官沟通案件进展情况,参加庭审,发表辩护意见。 高级人民法院对于报请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同意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应当裁定予以核准; 2、如果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发回重新审判; 3、认为原判过重的,应当依法改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