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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诈骗罪(8个)
  • 集资诈骗罪(刑九死刑罪名取消)

    集资诈骗罪(刑九死刑罪名取消)概念定义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是关于集资诈骗罪及其处罚的规定。本条所说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指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将非法聚集的资金据为己有的目的。这里的“非法占有”是广义的,通常是指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的所有权转归为自己所有,或任意挥霍,或占有资金后携款潜逃等等。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也不能仅凭被告人自己的供述,而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根据司法实践,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

  • 贷款诈骗罪

    贷款诈骗罪_贷款诈骗罪概念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是关于贷款诈骗罪及其处罚的规定。本条中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是指行为人用欺骗的手段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并据为己有的行为。这里所说的“其他金融机构”,是指除银行以外的信托投资公司、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等具有信贷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目的。确定行为人构成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犯罪的要件之一是行为人必须具备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

  • 票据诈骗罪

    票据诈骗罪_票据诈骗罪概念定义票据诈骗罪(刑法第194条第1款),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是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而使用,或冒用他人的票据,或签发空头支票、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捏造其他票据事实,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票据诈骗罪在主观上须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行为人出于过失而使用金融票据,如不知是伪造、变造或作废的金融票据、误签空头支票、对票据事项因过失而导致记载错误等,不构成犯罪。票据诈骗罪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是否以骗取他人财物为目的是区别罪与

  • 金融凭证诈骗罪

    金融凭证诈骗罪_金融凭证诈骗罪概念定义金融凭证诈骗罪(刑法第194条第2款),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金融凭证诈骗罪作为一种具体的犯罪行为和独立的罪名,在我国刑法发展史上经历了一个由没有明文规定到由单行刑法规定再到《刑法》明确规定的发展过程。1979年刑法,对利用金融凭证进行诈骗的并无明文规定,当时对使用金融凭证进行诈骗达到犯罪程度的一般是以诈骗罪定罪处罚。1995年6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

  • 信用证诈骗罪

    信用证诈骗罪_信用证诈骗罪概念定义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是关于信用证诈骗罪活动的处罚规定。信用证是指开证银行根据作为进口商的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开给受益人(通常情况下为出口商)的一种在其具备了约定的条件以后,即可得到由开证银行或支付银行支付的约定的金额的保证付款的凭证。信用证是以买卖合同的确立为基础和前提,同时又不依附于买卖合同而独立于之外的一个凭证,信用证一经开出就成为信用证中规定的各当事人之间达成一致的承诺和约定。针对信用证诈骗活动的不同情况,本条具体列举了以下四项信用证诈骗犯罪行为:(一)使用伪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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