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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

时间:2019-09-27     【原创】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共同犯罪,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的构成特征:

主体要件

有两个以上的犯罪主体。作为共同犯罪人中的任何一人,都必须具备责任能力、达到责任年龄的一般主体资格。

客观要件

在客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犯罪的行为,即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是指向同一目标,彼此联系、互相配合,结成一个犯罪行为整体。

(1)共同犯罪行为包括:①实行行为。②帮助行为。③组织行为。④教唆行为。⑤共谋行为。

(2)从行为形式讲,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3)有共谋行为而未参与犯罪实行的,也可以构成共犯。

(4)共谋实行犯罪,在现场没有直接实行犯罪行为,但在一旁站脚助威的,也成立共犯。

主观要件

在主观方面,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包含两层意思:

①各共同犯罪人对共同犯罪持性质相同的故意心态。

②各共同犯罪人相互之间有意思联络,对共同实施的犯罪有故意心态。如果缺乏“性质相同的犯罪故意”,即使共同作案也不成立共犯。



二、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形

1.过失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的,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分别追究刑事责任。

2.间接正犯不构成共同犯罪。这是指利用他人作为工具的情形,分两种情况:

(1)利用没有责任能力或没有达到责任年龄的人去实行犯罪的,利用者和被利用者之间不是共犯,利用者为间接实行犯。

(2)利用不知情人的行为。

3.事前无通谋、事后提供帮助的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

4.过限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过限行为是指在共同犯罪中,有共同犯罪人实施了超出共同犯罪故意范围的行为。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行为即过限行为或过剩行为。过限行为由实施者个人承担责任,其他人不承担共犯责任。

5.“同时犯”不构成共同犯罪。二人以上同时同地侵害同一对象,但彼此缺乏共同犯罪故意的意思联络的,不是共犯。

6.在共同实行的场合,不存在片面共犯。所谓片面共犯,指对他人犯罪暗中相助的情况。因为受到暗中相助的实行犯不知情,所以不能与暗中相助者构成共犯。但是,对于暗中相助者可按照从犯处理。



三、共同犯罪的形式

1.以共同犯罪能否任意形成为标准,可分为任意共同犯罪和必要共同犯罪。

任意共同犯罪

这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构成法律没有限制主体数量的犯罪。“任意”,是指法律对该种犯罪主体的数量没有限制,犯罪主体是单个还是二人以上,或者说是否采取共同犯罪的形式,是“任意”的。

必要共同犯罪

这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构成法律规定的犯罪主体是二人以上、必须采取共同犯罪形式的犯罪,包括对象犯(如贿赂犯罪、重婚罪等)和众多犯(如集团性犯罪和聚众性犯罪)。也即,法律规定以采取数人共同犯罪为必要形式的犯罪,是必要共同犯罪。

2.以共同故意形成的时间为标准,可分为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中通谋的共同犯罪。

事前通谋的

共同犯罪

这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在着手实行犯罪前就已经形成共同故意的共同犯罪。其特征是共同犯罪的故意形成于着手实行之前,是一种有预谋的共同犯罪。

事中通谋的

共同犯罪

这是指各共同犯罪人的共同故意在着手实行过程中才形成的共同犯罪。其特征是共同犯罪的故意形成于着手实行犯罪的过程中,是一种临时起意的共同犯罪。

3.以共同犯罪人有无分工为标准,可分为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

简单共同犯罪

这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均参与实行某一犯罪的实行行为,即每一共同犯罪人都是实行犯的共犯形态,故又称为共同实行犯或“共同正犯”。要根据“部分实行,全部负责”的原则处理。

复杂共同犯罪

这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有所分工,存在着教唆犯、帮助犯和实行犯相区别的共犯形态。在复杂共同犯罪中,由于犯罪人分工的不同,其在犯罪中的作用大小也不同,所以对各个犯罪人要按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的大小及社会危害性程度,确定其刑事责任。

4.以共同犯罪人之间有无组织形式为标准,可分为一般共同犯罪和特殊共同犯罪。

一般共同犯罪

这是指共同犯罪人之间无特殊组织形式的共同犯罪。这种共同犯罪的犯罪人只是为了实施某一具体犯罪而临时纠合在一起,当该种犯罪完成以后,这种共同犯罪形式就不复存在。

特殊共同犯罪

(2010年法条分析)

又称有组织犯罪或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多次实行某种或几种犯罪而建立起来的犯罪组织。犯罪集团具有以下特征:

(1)人数较多(3人以上),重要成员固定或基本固定;

(2)经常纠集在一起进行一种或数种严重的犯罪活动;

(3)有明显的首要分子;

(4)有预谋地实行犯罪活动;

(5)不论作案次数多少,对社会都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或者危险。



四、共同犯罪的分类标准

共同犯罪的分类以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为主要标准,同时兼顾其分工,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四种。

1.作用大小为标准:主犯、从犯、胁从犯。

主犯

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从犯

从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胁从犯

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犯罪分子。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犯罪分子,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以分工为标准:教唆犯

教唆犯,是指教唆他人实行犯罪的人,就是指故意引起他人实行犯罪决意的人。其基本特点是,教唆他人实行犯罪而自己并不参加犯罪的实施,是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的人。教唆犯应具备以下成立条件:

主观上

主观上具有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和决心的故意,即唆使他人犯罪的故意。这种故意的内容应是明确的,即他知道自己在教唆什么人犯罪和犯什么罪。没有明确的故意内容,不能成立教唆犯;无意引起他人产生犯罪意图的,更不能成立教唆犯。

客观上

在客观上实施了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至于教唆行为是否实际引起被教唆人的犯罪意图和决心,被教唆人是否实行了被教唆的犯罪,不影响教唆犯的成立。

责任上

①对教唆犯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②如果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教唆犯独自构成犯罪,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种情形通常称为“教唆(本身)未遂”。

③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教唆犯不是独立的罪名。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所教唆的犯罪确定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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