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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国防利益罪(23个)
  •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概念定义《刑法》第三百七十条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是指明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而提供给武装部队的行为。明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而提供给武装部队的犯罪。一般情况下,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生产均为国家指定的单位生产。这里所说的个人犯罪多指在这些军工企业中负责产品检验、质量验收职责的人员。如果他们由于徇私舞弊或谋取私利,失于职责,将明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放任过关,导致最终提供给武装部队的,就应当依照本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本款

  • 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概念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的规定,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是指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行为。犯罪对象,包括三种:一是武器装备,它是武装部队直接用于实施和保障作战行动的武器、武器系统和军事技术器材的统称。包括冷兵器、枪械、火炮、火箭、导弹、弹药、爆破器材、坦克及其他装甲战斗车辆、作战飞机、战斗舰艇、鱼雷、水雷、生物武器、化学武器、核武器、通信指挥器材、侦察探测器材、军用测绘器材、气象保障器材、雷达、电子对抗装

  •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概念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是关于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的犯罪及其刑罚的规定。破坏的对象必须是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武器装备”是指部队用于实施和保障作战行动的武器、武器系统和军事技术器材的统称,备用的武器装备重要零件、部件,应视为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是指《军事设施保护法》第二条规定的设施,即国家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建筑、场地和设备。“军事通信”是指军事通信设备、通信枢纽等。情节特别严重”是指破坏大量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

  • 阻碍军事行动罪

    阻碍军事行动罪_阻碍军事行动罪概念定义阻碍军事行动罪《刑法》第三百六十八条指非军职人员采用各种非法手段,阻挠武装部队的军事行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阻碍军人执行职务、阻碍武装部队军事行动罪的犯罪及其刑罚的规定。第一款是关于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的犯罪。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阻碍的行为,且这种阻碍是以暴力、威胁的方法实施的。“暴力”是指对依法执行职务的军人施以捆绑、伤害、殴打等行为。“威胁”是指以杀害、伤害、毁坏名誉、毁坏财物等方式对依法执行职务的军人进行要挟、恐吓的行为。根据本条的规定,采取暴力、威胁方法

  •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_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概念定义《刑法》第三百六十八条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本条是关于阻碍军人执行职务、阻碍武装部队军事行动罪的犯罪及其刑罚的规定。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阻碍的行为,且这种阻碍是以暴力、威胁的方法实施的。“暴力”是指对依法执行职务的军人施以捆绑、伤害、殴打等行为。“威胁”是指以杀害、伤害、毁坏名誉、毁坏财物等方式对依法执行职务的军人进行要挟、恐吓的行为。根据本条的规定,采取暴力、威胁方法是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受到阻碍的必须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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