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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淫秽物品罪

传播淫秽物品罪_传播淫秽物品罪概念定义

传播淫秽物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是关于不是以牟利为目的而传播淫秽物品罪的犯罪和处罚的规定。本条第一款是关于传播淫秽物品罪的规定。本款规定的“传播”是指在公共场所或者公众之中进行传播。主要是指通过传阅、出借、展示、赠送、讲解等方式散布、流传淫秽的图书、报纸、刊物、画册、图片、影片、录像带录音带、载有淫秽内容的文化娱乐品以及其他淫秽物品的。


这种传播行为可以是在公共场合公开进行,也可以是在公众中私下进行。其传播不是以牟利为目的,如以牟利为目的传播应依照第三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经常性地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物品;所传播的淫秽物品数量较大;或者虽然传播淫秽物品数量不大、次数不多,但被传播对象人数众多;造成的后果严重等等。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的规定。“组织播放”是指召集多人播放淫秽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行为。播放淫秽音像制品,实质上也是一种传播淫秽物品的方式,鉴于这种行为在传播淫秽物品的各项活动中比较突出,且危害也比较严重,为了明确这种行为的法律责任,打击这种犯罪活动,本款将这种行为规定为一个独立的罪名。为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本款的规定,主要是惩治“组织播放”者,而对只向个别人播放或者是仅仅参与观看等行为,不能按本款规定处罚。这里所说的“音像制品”,除了淫秽的电影、录像外,还包括淫秽的幻灯片、录音带、激光唱片等。

传播淫秽物品罪_传播淫秽物品罪立案量刑标准

传播淫秽物品罪(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向他人传播三百至六百人次以上的;

2、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数量达到本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二倍以上的;

2、数量分别达到本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两项以上标准的;

3、造成严重后果的。

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本条第二款规定行为的,应予立案追诉。

传播淫秽物品罪_传播淫秽物品罪立案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投或者管制。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本规定是指《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

传播淫秽物品罪_传播淫秽物品罪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淫秽物品的管理秩序。本罪的对象包括各种淫秽物品,如各种淫秽的书刊、报纸、画片、影片、录像带、录音带、淫秽玩具、娱乐用品以及印刷、雕刻有淫秽文字、图案的生活用品等等。传播方式既可以是直接传播赤裸裸的淫秽物品,也可以改头换面,在艺术品中故意加入淫秽情节,或者在小说中故意加入淫秽描写等。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构成本罪。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但行为人不必出于牟利目的。一定情况下,间接故意也可以构成,比如行为人自己观看淫秽物品,对于他人围观不闻不问,因而造成恶劣影响的,即可按本罪论处。行为人的动机可能是多种多样的,如为了使他人分享刺激,或者以此讨好他人或引诱他人堕落等。过失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因为工作责任心不强,粗心大意误将有淫秽物内容的书刊、图片等传播出去的,不能以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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